Stimmel, Stimmel & Smith, P.C.

 


美国商业系统:有限责任商务实体

Lee D. Stimmel 著

简介:

我们的大多数客户都有意来美国做买卖,希望在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开放市场里碰碰运气,一展身手。但他们多半都弄不懂美国各州及联邦政府多种多样的法令规章;许多看来紊乱多变的法律制度经常造成官司大打出手,加上一点儿芝麻小的买卖也要签白纸黑字的合同,更使他们无所适从。对于那些习惯握手成交的生意人来说,美国的制度好象太过复杂,形式僵化,不近人情。

但是倘若果真如此,美国就不会成为今天的经济大国。美国的制度实际上并非杂乱无章,而是权利义务确实分明。各项法规虽然与他国不同,但大多数都是常见的惯例成规,可以轻易地适用在商场交易。只要事先有好的规划,在美国做买卖比在任何其它国家都来得简单

商务实体的结构

和世界上其它地方一样,美国大多数的企业都是正式组成的法定实体,从事特定的行业。大部分的企业不是独资 (个人拥有),就是合伙 (三五人以书面或口头约定做生意),更普遍的是一些有限责任的商号,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、或是有限两合公司上述各类型公司很容易组成,也很容易经营。至于要以哪一种形态来经营,要看业主愿意冒的风险、税捐的考虑、以及股东的人数等等因素而定。

大多数的公司企业只需要三五天的成立时间,手续简单,通常只要向主管税务和有关的政府单位申报一些文件,订定一分合同或成立文书,学习一些经营管理的技巧,就可开张大吉了。

最重要的因素是这个企业实体是否为有限公司。公司遭受损失时,个别的业主应该负有哪些债务或法律责任。如果是独资合伙公司,公司的实体必须视同个人,其债务应由个别业主完全负责。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两合公司,那麽情况便大不相同:公司遭受损失时,只要个别业主并未立约保证还债,也不违反经营规定,个别业主就不需要承担直接的债务或法律责任。

为了保持实力,避免"倾家荡产",最好选择有限责任的企业形态;因此我们建议凡是来美国做生意,最好先由股份有限公司开始着手。

诉讼和美国司法制度

美国的商业活动有两个旗鼓相当的出名特点:第一,它的经济制度自由而充满活力,因此大多数人只要肯苦干实干,都可以投身这个公平公开、发展健全的商业市场,从事自由的经济活动;第二,它的法律制度既完善,又花钱,而且陪审团有权对被告判以惩罚性的损害赔偿。

在美国任何人都有权告状打官司,做生意的被人控告更是司空见惯,国内国外都有可能。如果您在美国国内从事长期的商业活动,或是不幸在美国被人控告,就必须受美国司法体制的管辖和制裁。

在美国打官司和世界其它地方不一样,胜诉的一方通常无法获得对方提出告诉而产生的律师及诉讼费赔偿。因此美国人动不动就喜欢打官司,甚至于芝麻小事也要告上公堂,反正不管胜诉败诉都不必负担两造双方的律师及诉讼费。

倘若一方从事不道德的行为或有诈欺的嫌疑,即使是做生意,另一方有权向被告寻求"惩罚性的损害赔偿",以惩罚其犯罪的行径。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多寡并不看实际的损失而定,而是由陪审团斟酌情况,以足够使被告 "受创心疼" 因而不敢再犯为准。所以十万元的诈欺案件,很可能被判处五百万的损害赔偿金额。本事务所过去曾经为客户经手并赢得这样的判决,其实在美国不算少见。

不过这种赔偿在世界其它国家地区是从所未闻的,正如前面提过,这种案例大多数是由陪审团 (由一组普通公民所构成,采多数决) 来裁决罚款是否适当。

法律风险的保障:四大步骤

这个市场一方面有许多诱人的商机,一方面又有随时面临官司的可能性,正是让许多业主进退两难的地方。说起来,在美国做生意的报酬很高,不过风险也很大。不过可以轻易地想出一套有效的办法来将风险减到最低,不至于影响营业。只要有了周全的计划,您就可以来美国做生意了。

我们认为有四个基本步骤可以加强您的保障:

第一步是成立一个有限责任的商务实体,并且严守维持其有限责任的相关规定。

第二步是寻找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,投保责任险。

第三步是充分利用一系列的现成合同 (由有关个方订立的书面文件),它们往往可以在打官司时,使您转危为安,化险为夷。例如在合同中可明言律师及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支付。为了避免一状告到公堂等候陪审团的审判,也可在合同中注明有纠纷时应采用仲裁 (第三者在普通法院执行仲裁) 的方法来解决争议,无须在法庭亮相。甚至还可在合同里加上防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条文。

最后一步是聘请 "一组" 专家,其中包括律师、公定会计师、和金融家以供咨询,在采取重大行动之前,最好先向这些专家们请教。

上述四个在美国开始做生意打天下的基本步骤,彻底改变了成本效益分析的结构,有志来美立业的人都应该考虑采行。

防范法则

美国今天之所以能够主导世界经济,主要原因在于并非以政府行政命令来控制市场,而是采用 "市场导向" 的经济政策,让参与各方皆能自由进入法庭。由审判来决定谁是谁非,而不是由政府命令决定。这种制度维持相当程度的开放和道德上的特质。因此,若某家汽车制造商的产品有了毛病却密而不宣,可能必须赔偿天价的惩罚性损害罚款。也因如此,一家烟草公司因为隐瞒香烟危害人体健康的研究结果,又谎称吸烟不会造成不良后果,现在正面临数十亿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罚款。

无论您喜不喜欢这种制度,您若是打算来美做生意,就必须把它搞懂,并且利用各种可能的方法来减低风险,增加收益。有位生意人说得好:第一流的美国公民其实就是那些股份有限公司。

要牢牢记住的是:倘若您对可能的风险先有准备,所花的成本只不过是毫无准备而大举花费的九牛一毛而已。若只打算享有在美做生意的好处,却又忽略法律与合同保障措施的必要,必会受制于市场的盛衰起伏,对难以预测的陪审团制度穷于应付。因此之故,建立一个适当的架构纯属必要,绝非多余铺张。


这些文章旨在提供各位读者某些法律层面的说明。要将上述的概念应用到实际情况中,仍须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。读者在采行这些条文之前,宜向有能力的律师请求教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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